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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官网优惠:事关供暖1月1日施行!丰南区人民政府最新通知!事关唐山所有中小学!

来源:华体会官网优惠    发布时间:2025-12-23 05: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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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规范全省供热用热市场秩序,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供热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人民群众对供热的需求慢慢的升高,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供热工作新形势。同时,需要衔接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细化、完善供热经营许可等内容,更好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供热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此,对《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做全面修订。

  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用热服务、设施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遵循原则、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主要对供热规划编制、配套建设用地、供热报装、供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供热管理,主要规定了供热经营许可、供热协议等内容。第四章用热服务,主要规定了供热用热合同、室温标准和检测、热费收缴、优抚保障等内容。第五章设施管理,主要对设施维护责任、隐患故障检修、第三方施工保护、禁止性行为、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一)规范供热经营管理。要求对新增供热区域,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等。完善了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在线监督检查和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智能化管理措施。

  (二)优化供热经营许可。将供热面积五百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并对供热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经营许可条件予以细化。

  (三)保障配套供热工程质量。对配套供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配套供热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严防交房不交暖。

  (四)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要求安全连续稳定供热,对停止供热、室温不达标予以减收热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对实行热费减免的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本办法是对《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在具体执行中需与其共同使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工业与信息化、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建设、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有关计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该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改造,推动集中供热区域管网相互连通。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已建成使用的,应当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进行清洁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原有锅炉作为调峰和应急备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用热项目立项前,开发建设单位理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结合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就供热事项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前提出用热报装,与供热企业签订报装协议,明确配套供热设备设施设计参数等有关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协议明确的设计参数,实现配套供热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建筑配套供热工程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理应当依法随主体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相匹配。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配套供热工程建设竣工前,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系统检测、试压等。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理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房屋建筑配套供热工程的保修期自首次供热之日起计算,累计不得少于两个供热期。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不受两个供热期限制。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供热实行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直供到户。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面积五百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供热面积五百万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许可。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

  供热企业采用燃气作为供热能源的,其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还应当具有燃气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九条供热协议终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供热设备设施的评估、延续、移交等有关手续,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连续、稳定。供热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其他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

  第二十一条向供热企业供应热力、水、电、燃气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压减供应量。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对供热企业开展成本监审,准确掌握其成本变动情况,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在线监督检查,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热用户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能效低、污染重的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降低能量损耗,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二十七条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应当安全、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和停止。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减收热费,并采取措施保障热用户用热需求。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后十二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对室温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测温。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应当催告,经催告满十五日仍未缴纳且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热。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第三十条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一个完整供热期统一缴纳热费,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热用户,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热费。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负责维护其运营管理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备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居民热用户负责维护其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

  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在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供热设备设施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供热期结束后及时整改问题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重要供热设备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负责维护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向供热企业报修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上门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热用户自行承担。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维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消除并自行恢复。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备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理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供热企业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施工中造成供热设备设施损坏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备设施。确需实施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但不得在供热期实施。

  (三)擅自改动或者私接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的,供热企业有权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热措施。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供热期内二十四小时值班。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告知相关热用户,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单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同时废止。

  为推动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按照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报告》(唐财呈(202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和乡村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依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暂不缴纳”。本着“分类推进、重点先行、稳步推开”原则,我区确定首批征收对象为:1.城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大型商超、酒店、宾馆、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以及旅游景区等。2.城区范围内各类学校。3.全区范围内医院和规模以上工业公司。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唐山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唐发改价格(2023)183号)执行。无用水量的集贸市场,经营蔬菜、水果、水产、肉类、熟食、早点、花卉等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50元;经营其他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20元;非居民用户按用水量计费,普通工业公司0.87元/立方米,特种工业企业0.21元/立方米,商业企业1.49元/立方米,餐饮娱乐业1.42元/立方米,集贸市场1.66元立方米,医疗单位1.02元/立方米,别的行业(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1.14元/立方米。

  依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贵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有关政策”“市、县(市、区)、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等规定,为减轻公司制作经营成本,强化首批征收工作示范带动作用,对首批征收对象实施分类减免政策。一是城区内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大型商超、酒店、宾馆、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学校、旅游景区、医院等,按用水量的30%征收;针对集贸市场,按整体用水量或延长米向实际经营者核定征收,不再向场内各商铺(户)分摊。二是全区规上工业公司按用水量的15%征收,钢铁企业按产能折合吨钢用水2.3立方米计算。

  按照《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应征信息主要是权责单位对所辖企业、单位用水量及金额进行数据核定,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核定辖区内规上工业公司的数据;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核定城区内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数据;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核定城区内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商业综合体的数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定城区内集贸市场的数据;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核定旅游景区的数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定全区医院的数据;区教育局负责核定城区各类学校的数据;区城管局负责核定城区内相关国企、市委党校及两所大学的数据。数据核定后,区城管局负责汇总并报送区税务局,由区税务局建立缴费平台负责征收。

  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分两批征收,分别于6月、12月中旬前完成。征收前各权责单位与缴费主体核定征收信息是否变更,确认缴费金额后,缴费主体要及时向区税务局缴纳。今年首批征收工作依据核定数据于12月15日前完成。

  通知对中小学日常考试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中小学日常考试,是指地方和学校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了检验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服务于教学改进而面向年级全体学生组织实施的考试,不含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通知提出,进一步压减考试频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控考试次数。严禁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高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

  在进一步严格命题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严格依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命题,强化核心素养立意,创新试题形式,杜绝偏题怪题,科学优化试卷内容结构、题型结构和难度结构,逐步增加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和综合性试题比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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